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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平台《用户协议》应该怎么写?

2024-08-27 09:06 币界新闻

引言

近期笔者在起草、审阅NFT数字藏品行业平台客户的用户协议时,对比查看了很多国内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以及隐私政策,大概的结论是:国内大多数NFT数藏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不能说毫不相干,只能说一模一样。

用户协议既是企业获取用户信息的第一道“许可”,更是一道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与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屏障。用户协议作为电子格式合同在互联网中广泛使用,约定用户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然而,几乎很少有用户会认真阅读APP的用户协议,点击进入然后退出或是用户所给予的最大敬意了。这并不代表着平台方可以忽视用户协议,随意进行平台与用户之间的风险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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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脆借此机会,为行业的伙伴们系统的梳理下NFT数字藏品平台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常见不规范之处,本文章分为上下篇,本篇咱们重点讨论《用户协议》。

01用户协议的内容

1.重要条款未充分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用户协议是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应该属于格式条款。另外,对于重要条款要用醒目的格式提请用户注意,包括不限于用加粗、下划线、高亮等形式,否则容易被认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生效。

通常,数字藏品平台与用户之间纠纷涉及的具体格式条款有服务说明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管辖协议条款、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条款、网络服务平台免责条款。因此,为了更好地明确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责划分,应该重点对前述条款进行重点提示。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由于不重视用户协议的设置,通篇不对条款内容作出任何的形式的标注,存在特定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

2.不恰当的免责条款

用户协议是平台经营者单方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方可以随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网络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制定用户协议提供了规范指引,对上述条款情形进行细化和举例。

然而,实践中,一些平台经营者希望通过服务协议的约定减轻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设置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排除平台方对内容审查等的法定义务,尽管一些类似的条款以加粗和下划线的格式提请用户的注意,但是用户协议如此表述,也只能一剂心灵安慰剂了。

3.未能积极使用“避风港原则”

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仅提供技术服务、平台展示及撮合,不实际参与交易的平台方,可以积极适用“避风港原则”,减轻平台责任。

具体到数字藏品平台,平台方通过提醒用户注意:平台本身不参与用户间的实际交易,若发生争议,双方自行解决。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配套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通道。

应当注意:此类条款不仅是平台规则设置层面,还需要平台落实到行动上。尤其是平台方在发现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侵权时及时下架,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方可对用户之间的转售行为中规避平台方的风险。

4.协议内容与平台服务不匹配

虽然数字藏品平台之间提供的服务大同小异,但不同的平台玩法、操作细节都存在差异。部分平台简单粗暴、不加更改的“拿来主义”,用户协议的内容与服务不匹配,不仅无法起到服务说明、责任分配的作用,也会显得平台过于不走心、不负责。

比如,明明平台没有设置第三方登录方式,却照抄了一大堆的第三方登录有关的用户协议条款;明明平台没有社区发言渠道,又规定了一系列的用户发言规则等等,这样的多余规定造成了用户协议篇幅过长、可读性差,用户对整体协议内容理解不到位。

02用户协议的展示

根据网信办等四部委对外公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进入App主界面后,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公布相应协议。

数字藏品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数字藏品平台应为用户查看服务协议内容提供便利而非设置障碍。然而,用户在一些平台登录之后,界面没有任何查看用户协议的链接或者板块。

建议平台在App首页尾端放置用户协议,或者至少在进入App后4步点击之内,例如通过:【我的-安全与隐私-用户服务协议】要可查看,并且最好用文字颜色较明显、字体较大的文字进行显示。可参考下方某平台界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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